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34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425號

原告謙正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告 蕭聖亮 原住○○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4月18日下午3時1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然被告於114年2月8日入監執行,則上開言詞辯論期日被告自無從到庭辯論,為保障被告之辯論權,爰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三、被告應於收受原告起訴狀、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後,7日內向本院具狀答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陳彥吉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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