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425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告 蕭聖亮 原住○○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4月18日下午3時1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然被告於114年2月8日入監執行,則上開言詞辯論期日被告自無從到庭辯論,為保障被告之辯論權,爰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三、被告應於收受原告起訴狀、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後,7日內向本院具狀答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陳彥吉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