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司補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補字第1280號

聲請人 張善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碩平 間聲請返還借款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江碩平之送達

地址,並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書狀除記載當事人姓名外,應記載當事人之住

  所或居所,為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雖以「江碩平」為相對人,惟未記載該相對人之送達住址、亦無年籍或身分證字號等得特定相對人之資料,本院無從代為查明。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70,000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聲請人亦未據繳納聲請費。核與前開應備程式均有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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