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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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59號聲請人北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伯昌 訴訟代理人 吳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7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5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0-0│1│220│├──┼──────────────┼────────┼──┼──┤│2│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0-0│1│200│├──┼──────────────┼────────┼──┼──┤│3│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字第20080號│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