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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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84號聲請人 許春風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行所載「被告 黃國昌 等」,應予更正為「被告 黃國忠 等」。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同法第23
2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理由欄聲請意旨所附附件「刑事準抗告狀」內容中,已記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所辦理107年度他字第00
000號等案件之被告為黃國忠等,故理由欄第2行所載被告黃國昌等辭語,顯屬誤寫。此既可由原裁定理由欄所悉,該等誤寫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首揭說明,應逕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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