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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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26號原告利寶成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正斌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 律師被告 黃暉茹 訴訟代理人 黃二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玗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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