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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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號原告 蔡素綿 訴訟代理人 張正欣 被告 楊美霖 (原名: 楊卉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3月21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期前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依民法第440條第1項規定,原告有無定相當期限,催告被告支付租金?原告提出之內湖郵局1127號存證信函,為何係以「張正欣」具名?原告於催告後,有無另行表示終止租約之意思?原告是否另主張收回房屋自住?有何相關證據提出?又原告應提出系爭房屋107年度課稅資料,並將書狀繕本逕寄被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