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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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商港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48號原告宏興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翁天保 上列原告因商港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5款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記載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茲原告提出於本院之起訴狀未記載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應另行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