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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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45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松 山分行法定代理人 張麗香 代理人 祁傳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3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嬿舒┌───────────────────────────────┐│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華南商業│華南商業│107年6月28日│13,800元│MD0000000│││銀行南松│銀行南松││││││山分行│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