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2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229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文成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調偵字第12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文成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個人於網路空間上以匿名或假名與他人進行遊戲、交易及往來,彼此間固可能未知他人之真實身分及姓名,然其來往活動仍須依賴個人於網路空間之化身身分、角色以交互建構,故個人以匿名、假名所創設之網路化身與其所在之網路社群成員間,亦同具專屬於該群組及平台,就其網路身分因與他成員陸續往來互動所逐漸產生、型塑之人際關係、名譽及評價,與真實社會並無差異,是行為人只要對該網路化身之身分有所認識,並知悉其行為將影響屬相同社群之其他網路使用者對該網路化身之名譽、信用等人格評價有所貶損,亦應受法律規範。告訴人係以「Gabriella」為其秘寶偵探網路遊戲之名稱,並設立「OozmaKappa」公會以吸引玩家加入會員,且已有39名會員加入,其招募會員等級為100級以上等情,有其提出之所屬公會及公會排行榜截圖可查,故可認告訴人所使用之名稱為「Gabriella」之遊戲角色於該網路遊戲中具足夠之辨識性,已達於該遊戲中可得特定為何人之程度。被告嗣模仿告訴人之上開資料,申請「Gabriella八港香爐」之遊戲角色名稱,設立「OozmaKappa分之團」公會,又於網路遊戲公開討論區發表「歡迎加入好友,我是公車站,請大家上我」等內容,其用「香爐」、「我是公車站,請大家上我」等詞語,依一般社會通念可認係就角色名稱為「Gabriella」之告訴人為性方面之負面評價,客觀上已足以對於告訴人之品德、人格造成相當貶抑,並損害其社會形象,自已達貶損告訴人社會上評價之程度,而構成對於告訴人之侮辱行為。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三、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並無現實生活來往,僅因網路遊戲之競爭心理,未能斟酌其用詞,於同一網路遊戲平台,以上開貶損名譽之文字公然侮辱告訴人,損及告訴人之名譽,對告訴人社會評價確已造成損害,其法治教育顯有不足,亦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被告前無刑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素行良好,因賠償金額無共識而未能與告訴人和解之犯後態度,暨其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