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智易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智易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馨誼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94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詳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告訴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黃馨誼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而上揭2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均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103年7月2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03年度司中調字第2673號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10頁),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忠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