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8號上訴人 林勝川 訴訟代理人 徐明珠 律師複代理人 施驊陞 律師複代理人 林吟樺 被上訴人 張世義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 陳志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8月9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未曾主張「上訴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之1而主張為有權占有」之防禦方法,迨至105年6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始提出該項主張。上訴人應就該項主張之提出係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76條規定乙節為說明。
三、被上訴人應就上訴人所主張「上訴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之1而主張為有權占有」之攻擊防禦方法為補充說明。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張瑞蘭法官游文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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