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99號上訴人 游博良
游佩菁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游博勇 被上訴人 盧東興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複代理人 楊宇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5年8月1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王重吉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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