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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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殺人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經於84年4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6年4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蔣有木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德霞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