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呂秋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於執行時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字第二七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呂秋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呂秋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一七八七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該保證金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以被告逃匿為由,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樊季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秀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