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6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縣大寮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29日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8770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974號),判處拘役35日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