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丙○○○○大輪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94年度花小字第382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1月3日下午4時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第一法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陳雅敏
法院書記官 曾允志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柒佰元,及自民國94年1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曾允志
法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法院書記官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