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六七號
原告丁○○被告丙○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案件(九十三年訴字第一九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高雄少年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丙○、甲○○因涉犯殺人未遂案件(九十三年訴字第一九八號),業經本院諭知管轄錯誤並移送於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有本院上開案件刑事判決書一份可佐,核諸前開說明,自應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林勇如法官黃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秀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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