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4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錦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 尤勝源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尤勝源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3日裁定命釋明正確之請求內容及金額,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於民國104年4月19日收受前項裁定,有送達證書付卷可稽,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