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9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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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9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尤俊士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阮華泰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所載,係請求債務人阮華泰給付民事訴訟裁判分攤費1,968元及土地分割辦理作業費964元,然並無提出相關証明文件,尚難釋明對債務人阮華泰之請求權依據,故請釋明本件請求權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阮華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