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鐘淳淳 代理人 陳呈雲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王政偉附表:
㈠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收入來源為何?是否有擔任臨時工或其他兼
職工作?如有,請陳報說明並提出雇主出具之在職證明(應註記到職日)及薪資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並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㈡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明細(含扶養
費),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如水電費、瓦斯費、交通費、電話費、醫療費、勞健保費、稅賦開支)。請一一列出各支出項目每月費用為多少。
㈢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倘若無交通工具者,仍應說明之,並以書面陳報。
㈣說明聲請人及聲請人之子女、配偶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
:低收入戶、房租補助、老人年金、兒少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如:領取補助之存摺轉帳封面暨內頁影本)。
㈤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3年5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㈥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05年5月9日止)財產變動
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㈦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
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㈧提出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及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
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之更生償還計畫草案。
㈩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現有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執行案號,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等。
說明聲請人與前配偶間就子女之扶養費分擔情形?每月各實際
支出之費用?並提出 黃曉柔 、 黃劭婷 、 蔡杰恩 於102年度及10
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雲林縣○○鎮○○里○○路○○○巷○○號房屋是否即為現住地?
為何前開租賃處與聲請狀所記載之現住地不一?若為租賃,應提出每月繳納租金新臺幣9,000元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房屋坪數大小;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又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是否有於他處租屋居住?如有,請一併說明每月支出房屋租金數額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