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6046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子弦蔡永豐黃沛涵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已對債務人「蔡永豐」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且該通知書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回執)。
二、債務人蔡子弦、蔡永豐、黃沛涵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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