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進功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年度偵字第5629號、第5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進功自民國壹佰零伍年陸月壹日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賴進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年9月1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同年10月27日,因認被告坦承全部犯行,已無勾串同案證人之虞,以裁定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並分別於同年12月1日、105年2月1日、同年4月1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5年6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施君蓉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鄭珮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