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事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事聲字第33號抗告人統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明福 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年度事聲字第33號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