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一七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即百分之一點四一七),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即百分之二點八三四)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 日
法官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
依法繳交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
回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 吳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