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簡字第338號
原 告 地 ○
被 告 卯○○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己○○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G○○○ 住同上
被 告 辛○○ 住台北縣蘆洲市○○○路○○巷○○號4樓
訴訟代理人 玄○○ 住同上
被 告 天○○ 住彰化縣○○鎮○○路○段○○○巷○○號
壬○○ 住彰化縣○○鎮○○路○段○○○巷○○號
寅○○ 住彰化縣○○鎮○○路○段○○○巷○○號
J○○ 住彰化縣○○鎮○○里○○路○段○○號
K○○ 住台北縣永和市○○里○○街○○號4樓
午○○ 住台北市○○區○○路○○巷○弄○號3樓
丁○○ 住台北縣新店市○○里○○路○○巷○○號
丙○○ 住彰化縣○○鎮○○路○段○○○巷○○號
I○○ 住彰化縣○○鎮○○路○段○○○巷○號
H○○ 住彰化縣○○鎮○○里○○路○段○○○號
A○○ 住彰化縣○○鎮○○里○○路○段○○○號
e○○ 住彰化縣○○鎮○○路○段○○○巷○號
癸○○ 住南投縣水里鄉上安村安村巷102之11號
B○○ 住台北縣板橋市○○○街○○巷36之2號
D○○ 住彰化縣○○鎮○○路○○○號4樓之2
C○○ 住台北縣板橋市○○○街○○○號之3
未○○ 住南投縣南投市○○里○○路○○巷○○號
巳○○ 住南投縣南投市○○里○○路○○巷○號
申○○ 住台北市○○○路○段○○號3樓之3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戊○○ 住同上
被 告 F○○ 住南投縣南投市○○里○○路○○巷○號
c○○ 住台北縣板橋市○○里○○○路○○號
a ○ 住彰化縣○○鎮○路里○○路○○○號
b○○ 住台中縣太平市○○路○段○○○號
蔡蕭秀蓮 住彰化縣○○鎮○○里○○路○○○號
f○○ 住桃園縣○○鄉○○路○○○號11樓
g○○ 住彰化縣社頭鄉美雅村崙雅巷12號
T○○ 住南投縣南投市○○里○○路○○巷○號
E○○ 住南投縣南投市○○路○路○○○號
地○芬 住南投縣○○鎮○○里○○街○○號
Z○○ 住宜蘭縣○○鄉○○村○○路○○號之30
Q○○ 住新竹縣○○鄉○○村○○路○○○號
M○○ 住彰化縣田尾鄉北曾村福德巷224號
P○○○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42之3號4樓
h○○○ 住嘉義縣水上鄉忠和村中庄609號
R○○ 住彰化縣○○鎮○○路○段○○巷○○號
上列一人
代 理 人 Y○○ 住同上
被 告 U○○ 住彰化縣○○鎮○○路○段○○○巷○○○號
酉 ○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號
黃○○ 住彰化縣○○鎮○○路○段○○○巷○號
丑○○ 住彰化縣○○鎮○○街○○○巷○○號
亥○○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
乙○○○ 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2樓
戌○○ 住台北市○○區○○路○○○巷○弄○號5樓
子○○ 住台北市○○區○○街○○○巷○○弄○○號
庚○○ 住彰化縣○○鎮○路里○○路○○○號
X○○ 住彰化縣○○鄉○○路○段○○○號
V○○(即 陳順利 之承受訴訟人)
W○○ 住彰化縣○○鄉○○路○段○○○號
S ○ 住彰化縣○○鎮○○路○段○○○巷○○號
宇○○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號
宙○○(即 林娟 )
甲○○ 住新竹縣新豐鄉中崙村中崙231之30號
辰○○(即 林永平 )
d○○ 住新竹市○區○○路○○○○巷○○號3樓
O○○○ 住彰化縣田尾鄉北曾村福德巷224號
L○○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號
N○○ 住彰化縣田尾鄉北曾村福德巷22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