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簡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簡字第338號
原   告 地  ○
被   告 卯○○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己○○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G○○○  住同上
被   告 辛○○  住台北縣蘆洲市○○○路○○巷○○號4樓
訴訟代理人 玄○○  住同上
被   告 天○○  住彰化縣○○鎮○○路○段○○○巷○○號
      壬○○  住彰化縣○○鎮○○路○段○○○巷○○號
      寅○○  住彰化縣○○鎮○○路○段○○○巷○○號
      J○○  住彰化縣○○鎮○○里○○路○段○○號
      K○○  住台北縣永和市○○里○○街○○號4樓
      午○○  住台北市○○區○○路○○巷○弄○號3樓
      丁○○  住台北縣新店市○○里○○路○○巷○○號
      丙○○  住彰化縣○○鎮○○路○段○○○巷○○號
      I○○  住彰化縣○○鎮○○路○段○○○巷○號
      H○○  住彰化縣○○鎮○○里○○路○段○○○號
      A○○  住彰化縣○○鎮○○里○○路○段○○○號
      e○○  住彰化縣○○鎮○○路○段○○○巷○號
      癸○○  住南投縣水里鄉上安村安村巷102之11號
      B○○  住台北縣板橋市○○○街○○巷36之2號
      D○○  住彰化縣○○鎮○○路○○○號4樓之2
      C○○  住台北縣板橋市○○○街○○○號之3
      未○○  住南投縣南投市○○里○○路○○巷○○號
      巳○○  住南投縣南投市○○里○○路○○巷○號
      申○○  住台北市○○○路○段○○號3樓之3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戊○○  住同上
被   告 F○○  住南投縣南投市○○里○○路○○巷○號
      c○○  住台北縣板橋市○○里○○○路○○號
      a  ○  住彰化縣○○鎮○路里○○路○○○號
      b○○  住台中縣太平市○○路○段○○○號
       蔡蕭秀蓮   住彰化縣○○鎮○○里○○路○○○號
      f○○  住桃園縣○○鄉○○路○○○號11樓
      g○○  住彰化縣社頭鄉美雅村崙雅巷12號
      T○○  住南投縣南投市○○里○○路○○巷○號
      E○○  住南投縣南投市○○路○路○○○號
      地○芬  住南投縣○○鎮○○里○○街○○號
      Z○○  住宜蘭縣○○鄉○○村○○路○○號之30
      Q○○  住新竹縣○○鄉○○村○○路○○○號
      M○○  住彰化縣田尾鄉北曾村福德巷224號
      P○○○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42之3號4樓
      h○○○  住嘉義縣水上鄉忠和村中庄609號
      R○○  住彰化縣○○鎮○○路○段○○巷○○號
上列一人
代 理 人 Y○○  住同上
被   告 U○○  住彰化縣○○鎮○○路○段○○○巷○○○號
      酉  ○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號
      黃○○  住彰化縣○○鎮○○路○段○○○巷○號
      丑○○  住彰化縣○○鎮○○街○○○巷○○號
      亥○○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
      乙○○○  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2樓
      戌○○  住台北市○○區○○路○○○巷○弄○號5樓
      子○○  住台北市○○區○○街○○○巷○○弄○○號
      庚○○  住彰化縣○○鎮○路里○○路○○○號
      X○○  住彰化縣○○鄉○○路○段○○○號
      V○○(即 陳順利 之承受訴訟人)
      W○○  住彰化縣○○鄉○○路○段○○○號
      S  ○  住彰化縣○○鎮○○路○段○○○巷○○號
      宇○○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號
      宙○○(即 林娟 )
      甲○○  住新竹縣新豐鄉中崙村中崙231之30號
      辰○○(即 林永平 )
      d○○  住新竹市○區○○路○○○○巷○○號3樓
      O○○○  住彰化縣田尾鄉北曾村福德巷224號
      L○○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號
      N○○  住彰化縣田尾鄉北曾村福德巷22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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