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己○○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丁○○、丙○○在繼承被繼承人 張春帆 所得遺產範圍內與被
告戊○○、己○○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4,465元及自民國97年
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876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97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