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小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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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小字第123號
原   告 思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樹立
訴訟代理人  蔣文邦
被   告  楊寶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
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下同)5百元後,原告尚應繳裁判費5百元,經本院於
民國102年4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
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於10日內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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