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778號原告 張婷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 律師
徐東昇 律師被告祭祀公業 周子懷 法定代理人 周聰鑄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
王聖舜 律師複代理人 林志洋 律師
參加人 周俊元 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 律師複代理人 林君怡
參加人 周錦和 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百年度上字第七○八號確認決議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祭祀公業周子懷之管理人周聰鑄代表被告與原告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惟迄未依約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列周聰鑄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然原告上開主張是否有據、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是否為周聰鑄、本院應向何人送達被告之訴訟文書等情,涉及被告管理人選任及解任之爭議,而關於被告管理人之爭議,現正由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708號確認決議無效事件審理,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管靜怡法官王筑萱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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