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25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明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國楨 、 許世賢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309,664元〔計算式:(308.48平方公尺+1624平方公尺)×4,300元=8,309,664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24,903元。上訴人如未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前開事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