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06號原告 余吳淑媛 訴訟代理人 葉仲 原律師複代理人 余志鴻 被告 陳嘉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9日所為107年度訴字第206號民事判決,雖於事實及理由欄第十項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以原告敗訴部分甚微並引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命由被告負擔,惟漏未於主文諭知訴訟費用負擔方式,爰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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