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25號原告 許國楨 原告 許世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複代理人 呂家瑤 律師被告承偉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泰銘 被告 曾明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