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離職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230號原告 廖采綾
黃淑敏 陳寶 施月蓮 林羿瑩 古珍禎 何秀珍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明立 律師(法扶律師)原告 周玉寶
趙柔澐 阮蓓妹 黎金惠 藍秋娟 李瑞玲 黃怡蘋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 律師(法扶律師)原告 趙菁花
吳倩萍 杜美莉 被告愛爾蘭商速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鴻毅 訴訟代理人 黃純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離職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8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位「『被告』趙菁花、吳倩萍、杜美莉」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趙菁花、吳倩萍、杜美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且更正並無影響判決結果。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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