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訴字第1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1399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俊儀 選任辯護人 林堡欽 律師
許立功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俊儀羈押期間自民國108年11月2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柯俊儀(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
108年6月25日起執行羈押3月,並經本院裁定自108年9月25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11月25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宜民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