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之抗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抗字第11號再抗告人 李辛釘李育星 再抗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對於民國108年
8月30日本院108年度消債抗字第11號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再抗告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
理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之再為抗告,依第495條之1第
2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再抗告代理人,再抗告人如未依法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抗告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抗告法院應以再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再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8年8月30日108年度消債抗字第11號裁定提起再抗告,然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茲裁定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以再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雯娟
法官游育倫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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