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投刑簡字第7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投刑簡字第7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投刑簡字第77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7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五八一號),本院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的理由:㈠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
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於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前經觀察勒戒仍不知戒絕、
施用毒品之時間非長、施用毒品犯罪係自戕行為,對他人權益損害非鉅;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扣案之吸食器一組,業據被告否認為其所有,且無證據證明係被告供犯罪使用之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三、適用法律依據:㈠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㈢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洪挺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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