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34號原告 曹馨方 被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撤銷本院103年度司執助字第1668號強制執行程序,經調該案查察結果,該案係扣押原告於鳥松郵局之存款債權計新臺幣(下同)1,645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