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20號原告 連友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文成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2,2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58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