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民著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訴字第32號上訴人即原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成華 、晶鑽酒吧有限公司、 李泰瑩 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3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