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行專訴字第7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行專訴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7號原告 白桂森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局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7年11月23日經訴字第1070631118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應適用的行政訴訟法規定:
(一)第98條第2項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
(二)第100條第1項規定,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
(三)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但未依法補正:原告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對於經濟部民國107年11月23日經訴字第10706311180號訴願決定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108年2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見本院卷第33頁之送達證書)。但原告尚未補正(見本院卷第43、45頁之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答詢表),故原告的起訴程式未符合法律規定,依前述規定,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汪漢卿法官蔡惠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蘇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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