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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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7號原告 陳姿青
陳俊達 陳侯印 共同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
陳婕妤 律師被告 段國安 訴訟代理人 徐正坤 律師
吳宜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準備程序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玉英
法官蔡旻穎法官黃俊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