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秘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秘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秘聲字第20號
壹、本件為秘密保持命令裁定,所涉案件為我院107年民商訴字第39號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下稱本案)。
貳、聲請人:本案雷歐工具有限公司(下稱雷歐工具公司)、雷歐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雷歐國際公司)及 廖誼和 三人共同聲請本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參、現在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如下:
一、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凃榆政 律師、 黃聖棻 律師(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號18樓之1)
二、受保護之營業秘密及保護理由⒈受保護之營業秘密:
雷歐工具公司108年4月17日民事陳報暨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狀所附之被證二十、被證二十一及被證二十二。
⒉保護理由:
上開各項資料中,被證二十係雷歐工具公司根據我院向財政部關務署函調之出口申報資料,自行遮蔽雷歐國際公司部分所提出,並不是一般人透過公開管道可以取得的資料,應可認應屬雷歐工具公司的營業秘密,而被證二十一及被證二十二同樣是被告根據我院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函調之雷歐工具公司報稅資料,自行遮蔽雷歐國際公司部分所提出,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亦可認屬於雷歐工具公司的營業秘密。
聲請人聲請限制僅由相對人凃榆政律師、黃聖棻律師閱覽,並應保持秘密,應予准許。
三、禁止內容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受保護之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本案訴訟以外之目的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肆、其他說明
一、本件裁定係屬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屬訴訟程序中所為之裁定,亦無許其抗告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自屬不得抗告之裁定。兩造如對不得抗告之本裁定有所爭執,而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項之規定,亦無停止執行之效力。為利本案訴訟得以儘速進行,保障兩造之適時裁判請求權,本院將於本裁定送達之同時,檢附雷歐工具公司陳報之被證二十、二十一、二十二繕本予相對人,請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及上開資料後7日內,就是否請求雷歐工具公司或第三人為進一步開示證據,具狀表示意見;若無,請就損害賠償之計算提出書狀,繕本逕寄對造,對造如有其他意見,亦應於收受書狀後7日內為之,以盡早完備損害賠償之書狀先行程序。
二、雷歐工具公司對於本案原告委任之訴訟代理人部分,僅表明對其中凃榆政律師、黃聖棻律師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而未將 朱仙莉 律師、 施苡丞 律師列入,考量上開各項資料之數量、內容以及本案被告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亦僅有二位,我認為應屬正當,以維程序之公平,故僅就聲請人陳報之凃榆政律師、黃聖棻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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