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刑智上易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金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本院10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4號,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98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第三審上訴應敘明理由:按第三審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與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未補提上訴理由:上訴人即被告林金順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民國108年3月7日刑事判決撤銷改判為有罪判決,被告林金順於108年3月13日收受刑事判決(見本院卷第251至254頁)。嗣被告林金順雖於108年3月21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附具上訴理由,僅表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並載明上訴理由容後補呈,迄今仍未依法補提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規定,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蔡如琪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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