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25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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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2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五○○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簡文玉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四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於九十三年十月六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陳國文法官洪昌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