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4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捌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另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甲○○於民國92年9月2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3年12月1日起至民國97年9月30日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另自民國97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每月600元違約金。
(二)債務人甲○○自民國92年10月至民國96年06月共消費簽新臺幣29,650元未按期給付,另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6,196元,以上共計新臺幣35,846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