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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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 律師被告丙○○
樓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1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原告甲○○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另由本院判決駁回,該部分不在移送民事庭審判之範圍,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胡文傑
法官陳諾樺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世明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