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100號
原 告 豐碩文庫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9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2,760元,經查,本件係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
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原告起訴,原告前聲請支付命
令已繳新台幣500元,依法視為裁判費之一部,扣除已繳部分,
原告應補繳新台幣2,2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