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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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慶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速偵字第75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慶義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鑰匙陸把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勝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