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1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簡字第1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審簡字第15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湧明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
947號、第94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許湧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並應依如附表所示方式,向 吳鳳珠 支付共新臺幣叁拾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許湧明雖以承攬修繕工程為業,然其明知並無履約之能力,竟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而分別:
㈠向吳鳳珠佯稱得以新臺幣(下同)640,000元之代價,為
吳鳳珠修繕渠位於桃園縣平鎮市○○路○○○巷○號之房屋,致吳鳳珠陷於錯誤,先於101年10月2日上午10時許,在上址,與許湧明簽立估價單,並當場給付100,000元之簽約金後,再分別於同年月9日、20日及同年11月19日各給付200,000元、200,000元及90,000元,共計590,000元予許湧明,而許湧明則允諾將於同年11月30日竣工。嗣因吳鳳珠於同年11月20日撥打電話予許湧明欲聯絡工程細節時,許湧明即避不見面,吳鳳珠始知受騙;㈡向 陳秀嬌 佯稱得以270,000元之代價,為陳秀嬌修繕伊母
陳袁好妹 所有位於平鎮市○○路○○○巷○○號之房屋,致陳秀嬌陷於錯誤,而於101年11月6日上午9時許,在上址,與許湧明簽立估價單,並當場給付100,000元之簽約金予許湧明。嗣於同年月12日,陳秀嬌撥打電話予許湧明詢問將於何時前往修繕時,許湧明亦避不見面,陳秀嬌始知受騙。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許湧明於本院之自白。
㈡告訴人吳鳳珠、陳秀嬌分別在警詢、偵查中之陳述;證人
楊金山 分別在警詢、偵查中之陳述、證述;證人 陳秀鳳 在偵查中之證述。
㈢估價單2紙、手機簡訊翻拍照片、現場照片。
三、核被告許湧明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明知其無履約之能力,竟仍以上揭方式詐欺告訴人吳鳳珠、陳秀嬌,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吳鳳珠、陳秀嬌達成和解,及本案各該次犯行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後,再就被告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及所定之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查:被告許湧明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於犯後坦承犯行,堪認仍具有悔意,並已與告訴人吳鳳珠、陳秀嬌達成和解,足見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3年,以啟自新。惟為兼顧告訴人吳鳳珠之權利,故再依同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諭知被告除業已支付之100,000元外,應依如附表所示之支付方式,向吳鳳珠支付共350,000元(被告與告訴人陳秀嬌部分之和解金額,被告已給付完畢,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
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
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支付對象│支付日期│應支付金額│合計│││││(新臺幣)│(新臺幣)│├──┼────┼─────────┼─────┼─────┤│一│吳鳳珠│自103年4月15日起│20,000元│350,000元││││至104年7月15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於104年8月15日│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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