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北小字第91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李佳蓉
被 告 黃碧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
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張閔翔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1,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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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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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本金金額│利息計算│
│號│(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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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97元│自10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0.73%計算之利息│
├─┼───────┼────────┬─────┤
│2│40,803元│自103年10月25日│並自104年9│
│││起至104年8月31日│月1日起至│
│││止,按年息18.73%│清償日止,│
│││計算之利息│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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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