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嘉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嘉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嘉簡附民字第32號原告 吳其蓁 被告 古仲倫
王麗文 施明臻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嘉簡字第1426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胡修辰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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